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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根据《*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的通知》,制定本办法,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员工生命财产安全。
本办法适用于县级以上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批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造、扩建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监督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和**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设备、结构(建筑)等技术措施的总称。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要项目同时设计、施工、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的概算。
*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国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实行三同时综合监督管理,并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三同时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行政区域内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人民**及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批准或备案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跨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根据工作需要,上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下一级人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督,落实相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督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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