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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
(1)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已按设计要求与主体工程同时建成;
(2)确定建设项目中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的效果;
(3)整改试车或试生产中发现的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问题;
(4)检测可能影响员工安全健康的生产岗位,并建立档案;
(5)建立健全职业卫生、安全环保操作规程、安全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
(6)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建立档案制度;
(7)符合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职业安全卫生要求。
6.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技术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负责人的相关部门和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督。
7.建设项目负责人要全面负责项目计划的实施,及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8.建设项目负责人应在项目建设后期组织三查四定工作。
9.建设项目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限期组织整改。
10.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正式投入运行后,必须同时投入使用生产设施和职业卫生,安全环保设施。
11.建设项目未经批准,造成伤亡、职业中毒、职业病等职业危害和环境污染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追究批准生产单位(部门)和生产者的责任。违反刑法的,由**部门追究刑事责任。
12.各级安全环保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建设单位项目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工作台账,作为本单位建设项目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行政许可和三同时工作台账。
13.项目建设有关部门应当向安全管理部门提供建设项目、项目投资、安全、环保、消防、职业卫生投资基础数据等相关技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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