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搜索:
产品描述
监督检查要求
1.排污单位应当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排污许可证.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根据需要自行监控数据等相关数据。
2.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监测污染物排放。污染物排放浓度**过许可证排放浓度的,要求污染物排放单位提供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和环境管理平台。会计记录.排污许可执行报告.验证自监测数据等相关数据,必要时可组织现场监测。
3.根据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和排污许可证.记录环境管理台账.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报告.主管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监测数据发给排污单位。检查排污量.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和维护是否符合排污许可证的要求。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通过现场监测.排污单位排污自动监测设备.国家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获得的污染物排放单位的污染物排放数据,可作为确定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过允许排放浓度的依据。
(5)污染物排放单位自身监测数据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下属监测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不一致的,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收集的监测数据为行政执法依据。
六.排污单位未采用可行的污染防治技术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环境管理台账记录等相关材料,报告污水排放实施情况。.本机构在行政执法过程中收集的监测数据,以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机构的监测数据,可以综合判断污染防治技术是否能够稳定满足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的要求;不能稳定满足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要求的,应当提出整改要求,增加检查频率。
您是第21279位访客
版权所有 ©2025 八方资源网 粤ICP备10089450号-8
苏州科兴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保留所有权利.
苏州科兴环保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保留所有权利.
技术支持: 八方资源网 八方供应信息 投诉举报 网站地图手机网站
地址:江苏省 苏州 吴中区 工业园区欧瑞大厦319室
联系人:叶文涛先生
微信帐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