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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
生产经营单位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下列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3)生产、储存*的建设项目;
(四)金属冶炼建设工程;
(5)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并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生产除外,下同);
(六)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除符合本条*二款的规定外,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和化工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还应符合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本办法*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生产经营单位在初步设计建设项目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同时设计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
安全设施的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技术和可靠的设备和设施。本办法*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中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设计人应对安全设施设计单位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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