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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设施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3)分析建设项目的潜在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
(4)建筑及场地布置;
(5)重大危险源分析、检测、监测;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要求;
(八)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要求;
(九)分析工艺、技术、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11)安全预评估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的采纳;
(十二)预期效果及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3)可能发生的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本办法*七条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五条的规定提交下列文件:
(1)建设项目审批、批准或备案的文件;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3)设计单位设计资质证书;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5)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当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将有关文件转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延长期限的原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不得开工: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批准或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
(3)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
(4)设计内容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
(5)未在安全预评估报告中采取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充分论证;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未经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可以在整改后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工程规模、生产工艺、原材料、设备发生重大变化;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3)施工期间重新设计。
本办法*七条*(1)项、*(2)项、*(3)项、*(4)项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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