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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预评估该怎么办?
根据《*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十七条的规定,新建.扩建.改建项目.技术改造.如果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造成职业病危害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危险预评估。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应评估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工人健康的影响,并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保护措施。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生产监督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90号*9条,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应当提供职业病信息。建设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危险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的影响。评估对工人健康的影响,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保护措施。*十四条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经审查合格后,建设项目的生产规模和工艺发生变化,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对变更内容进行新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估和审查。
有关处罚如下:
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三十九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职业病危害,或者请求有关人民**按照**规定的权限停止工作.停工:(1)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2)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的。(3)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4)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本办法规定实施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5)建设项目竣工投产前,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本办法规定验收。
*四十条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1)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报告.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建设项目生产规模.工艺变化,导致职业病危害风险重大变化,建设单位未重新评估和审查职业病危害变化;未重新设计和审查职业病防护设施;(4)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试运行的职业病防护设施;(5)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办法*八条的规定公布有关信息。
*四十一条建设单位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设计职业病防护设施.编制职业病危控控制效果评估报告.审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给予警告的,可以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十二条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及时规定.如实提交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计划,或者建设项目未提交职业病防护设施评价书面报告的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和职业病防护设施验收,应当进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根据《*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六十九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营活动,或者责令有关人民**停止建设.关闭,按照**规定的权限:需要职业病危害;(2)医疗机构可能产生辐射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未按照规定提交辐射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或者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辐射职业病危害预评估报告。(三)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规定同时设计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四)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或者医疗机构辐射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防护设施设计不符合规定。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使用前未按规定验收职业病防护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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